杏鑫招商登陆_借案例,详细了解工伤认定方法
职工钱某在某模具公司上班。日前,钱某因违章操作,不仅导致自己腕骨骨折,还让一批即将成型的模具成为废品。钱某伤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钱某是因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理应自己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钱某受伤为工伤,相关医疗费用也不予报销。同时,公司还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对钱某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损坏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钱某多次找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分管副总经理申诉,希望公司能在工伤申请或者经济处罚上做一些变通,但公司始终都不肯作任何让步。万般无奈之下,钱某找到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镇江市总有关工作人员对此做了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认定工伤要排除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于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各国都不认定为工伤。这三种情形与工作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当然,法律将蓄意违章排除在“无过错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违章行为是过失违章行为和一般的故意违章行为,由这些违章行为引起的职工伤害,不属于“蓄意违章”引起的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特别提醒:
在法律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造成工伤事故,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钱某受伤虽因违规操作造成,但公司应依法对其认定为工伤,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公司依法对钱某进行经济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无不妥。在市总工会的协调下,公司答应马上替钱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让钱某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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